特许人相关经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来源:北京特许经营律师网 作者:北京特许经营律师网 时间:2018-06-25
        2007年5月1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实施,出于行业的特点及发展的需要,《条例》对特许人科以了较多义务,如《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二十条:“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违反这些义务不但将会受到高额的行政罚款,而且还会影响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加盟合同的效力。实践中,由于大多数特许人法律意识淡薄,对于法律规定未给予足够重视,忽视经营中的一些细节,认为自己做到了就可以了,但未考虑相关工作的进一步完善,比如,对被特许人提供了培训、经营指导等服务后,应当有书面的记录,并由被特许人签字确认,已确定特许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遗憾的是,大多数特许人都没有这么做,一旦出了问题,总感到惊讶,反思他为什么会告我?
        笔者专门从事特许经营诉讼和对特许人的法律顾问工作,接触的特许企业很多,对他们的经营活动了如指掌。大部分特许人缺乏一套完备的经营管理制度。法律环境的大背景加之自身制度的缺陷,使得特许人在经营活动中面临的潜在风险很多。不客气的说,目前,大部分特许企业的经营活动都存在不规范的情况,经不起法律的推敲,只不过有些潜在风险没有“爆发”,特许人们暂时没有认识到自身存在诸多问题。
        那么,如何能够避免这些风险,维护特许人的合法权益呢?就笔者从事特许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一个特许人要想建立一套完善、稳定的经营体系,至少应当有备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经营指导服务制度、物流配送制度、签收制度、档案保管制度、售后服务制度、保密制度、协商处理制度、服务回执制度。这些相关制度要符合法定形式,相关内容力求严禁准确,符合法律要求,否则,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例如信息披露制度,披露的时间、方式及具体披露哪些内容均要符合法律要求,同时,相关信息披露的内容可能涉及特许人的商业秘密,所以,还要注意与保密制度相结合,既要确保按法律要求全面披露有关信息,又要防止特许人的商业秘密外泄,防范不正当竞争。
        备案制度。根据《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要进行备案。尽管备案与否对于加盟合同效力的影响存在很大分歧,但未备案毕竟是违法的,直接影响特许人的声誉和人们对特许人的主观评价。而且备案情况属于特许人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如果隐瞒这一情节,则被特许人有权要求解除加盟合同。
 签收制度。包括收、发货签收,赠品签收,相关知识产权资料、经营指导方案、宣传方案、装修方案等资料的赠送签收。因为人民法院认定被特许人是否收到上述商品、资料,是否接受服务,都是以当事人实际签收为准。如果当事人将来不承认收到特许人向其提供的商品、资料,又无其它证据证明当事人实际签收,则人民法院很难支持特许人的主张,会以特许人未履行了相关发货、赠送的义务为由判决解除合同,最终造成“哑巴吃黄连”的结果。
        经营指导制度。首先,这是一项准法定义务,《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第十一条规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可见,为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对于扶持被特许人经营和稳定双方合作关系很重要。以前的特许资讯中,笔者也阐述过,经营指导的具体内容,在此不再赘述。虽然经营指导的内容由双方约定,但从法律的要求和立法本意角度出发,这项义务应当构成双方特许经营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所以,特许人应当建立一套经营指导制度,制定具体的指导服务内容、方式,最大程度的扶持被特许人经营,实现特许经营模式的成功复制。
 对于物流型的特许人,笔者一直主张建立单一、固定的物流合作伙伴,这样有利于及时快速的查询和责任追究,保障货物输送的畅通。
        档案保管制度。将客户资料(包括发货单据、培训记录)建档保管,首先,有利于特许人查询对账。其次,作为证据留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这些资料至少保留两年以上。
        协商处理制度。这主要是解决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难免会因某些原因,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那么,此时就要处理好双方的法律关系,如果是解除合同,则要将善后事宜约定清楚,如果是变更合同,则就要将变更后的内容写明,如果解除或变更时都没有做这些约定处理,那么,在一方否认的情况下,合同的效力依然存在,且推定为合同未变更,如果另一方按照双方口头约定履行合同,则一方可能向其主张违约。
        上述制度根据特许人的自身经营情况而定。总之,特许人要想维护自身合作权益,还是要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完善自身经营管理制度,为自己建立法律保护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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