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在经营过程中,丧失经营资源使用权,对该特许人的备案应如何处理?

来源:北京特许经营律师网 作者:北京特许经营律师网 时间:2018-06-25

        解答:《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第十一条的规定,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 

    (一)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做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经查证属实的。 

    (四)特许人自行注销的。 

       据此,对丧失经营资源使用权的特许人,应当根据情形不同区别对待:特许人经营多个特许经营体系,对其中一个经营体系所依托的经营资源丧失使用权的,特许人应当自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信息的变更;特许人丧失经营资源使用权,且该特许人仅经营单一特许经营体系的,其应当自行向备案机关申请撤销备案;该特许人未主动申请的,任何人均可向备案机关申请撤销该特许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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